(2022-10-19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)
2022年10月18日,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/28号公告,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(土耳其语:cam elyafı takviye malzemeleri (boru ve tüplerin izolasyonuna mahsus kokiller ve mahfazalar hariç;taşlama ve kesici disklerde kullanılan delikli disk şeklindeki cam dokuma hariç))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,继续以到岸价(CIF)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,其中,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)为24.5%,中国其他企业为35.75%。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.11、7019.12、7019.13、7019.14、7019.15、7019.19、7019.90.00.10.00和7019.90.00.30.00项下的产品,不包括玻璃纤维绝缘套管和线圈,以及用于研磨和切割圆盘的穿孔圆盘状玻璃纤维织物。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5年。
2010年1月22日,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启动反倾销调查。2010年12月31日,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,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征收20.20%~23.75%的反倾销税(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1/1号公告)。2015年4月17日,土耳其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,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至24.50%~35.75%(参见土耳其原经济部第2015/5号公告)。2016年11月3日,土耳其第一次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(参见第2016/48号公告)。2021年10月30日,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/49号公告,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申请,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,案件涉及土耳其税号7019.11.00.00.00、7019.12.00.00.00、7019.19.10.00.00、7019.19.90.00.00、7019.31.00.00.00、7019.90.00.10.00和7019.90.00.30.00项下的产品。
原文:https://www.resmigazete.gov.tr/eskiler/2022/10/20221018-8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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